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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2-2-26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人全日制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人全日制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并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八条 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已修读同层次或高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成人教育学院学历教学部(以下简称学历教学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历教学部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缓考者无补考。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含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规定时间进行,不能申请缓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按规定的时间申请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无补考、缓考。重修考试按《关于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申请重修考试的暂行规定》执行。重修不及格者,可以再次申请重修考试。重修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考试。
  第十三条 实行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学生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达8学时及以上者,或实验上机缺课二次及以上者,或实习缺课两天及以上者,或课程作业缺交1/3及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拟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学历教学部,学历教学部核实后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对每学期所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习、测验考试等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学生出勤情况,任课教师应按规定采用各种方式进行抽查,并把抽查结果交学历教学部。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批准。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迟到早退(10分钟为限)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生工作部)备案;一星期以内,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一星期以上的,由学院领导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学生工作部销假。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如确有正当理由和特殊原因需转学、转专业者,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经学校同意后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入证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学历教学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一般限于低年级学生。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不得改变学历层次。并应在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的;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有特殊情况可续休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院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历教学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不及格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已达五门及以上的;
  (二)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四)经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第二十四条(一)原因退学的,可按照《关于成人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退学试读的暂行规定》申请试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后三天内办完手续并离校。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按照《关于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申请重修考试的暂行规定》申请重修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限申请重做一次;其他不及格课程限申请重修考试两次。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年限以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及以上,且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学籍处理由学历教学部负责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或经学校主管校长授权,由成教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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