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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2-2-26
各区(市)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招生原则
按照“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市)教育局负责各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驻地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市中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共同协商进行。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止2011年8月31日止),实行“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办法;初中继续实行“免试直升、集中划片、相对就近分送”的原则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具体组织招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
二、严格执行招生各项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入学考试或测试。学校招收的新生采用按性别混编或其他方法进行随机编班,严禁设立“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或“实验班”等。
2.严格控制班额,严禁计划外招生。各区(市)根据实际,严格控制班额上限和招生总量,使招生班额逐年减少。严禁跨范围、超计划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擅自招收的计划外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
3.严把招生入学年龄关。严格控制学龄前儿童入学,禁止在校生重复报名。
4.重点抓好困难群体子女的入学工作。关注农村“留守儿童”, 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弱势群体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辍学。
5.切实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工作。各区(市)要加强与残联、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全面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明确招生对象,确保所有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享受免费教育。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普通中小学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认真做好招商引资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工作。凡符合《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枣庄市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借读费、择校费。
7.认真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要求。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接收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对于符合条件,学校仍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对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8.凡属工作调动及军队转业人员子女需跨区(市)、乡镇升入初中的,必须由原毕业小学及主管部门出具学籍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9.民办学校经招生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面向全市招生。禁止招收不符合《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的学生。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其招生总量,对未经审批的招生计划不予注册学籍。
三、指标生政策
1.全市小学升初中均实行电子化分送。按照“免试直升、集中划片、相对就近分送”的原则,依据小学学籍建立初一新生学籍库,学生由小学毕业学校直接分送到初中学校。按时到分送学校报到注册的学生为统招生。未经市(区)教育局批准,没有到分送初中学校报到注册,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为择校生,择校生在普通高中招生时不享受指标生待遇。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市)教育局指导进行。
2.充分发挥指标生的杠杆作用,努力解决城区大班额现象。从2012年始,除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外,小学六年级不转学。初中生在毕业学校就读不满二年的,高中招生时,不享受推荐生和指标生待遇。
3.实行转学备案制度。对放弃原服务区学校的就读资格,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入学、转学时需填写择校学生意向表。学校将择校生名单上报区、市教育局存档备案,同时做好电子学籍档案的标注工作。择校生小学升初中不享受统招生待遇,高中招生时不享受推荐生和指标生待遇。
四、义务教育证书发放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规定,具有本市初中学籍的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认定为C级(含)以上,修完规定课程且初中学业成绩达到C级(含)以上,准予毕业,取得义务教育证书。若仍有科目不合格者,给予结业。
初三分流到职业学校的学生,须由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备案,由毕业学校自行组织初中学业考试,成绩上报区(市)教育局审核符合要求后,核发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学业考试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学生,由毕业学校组织一次补考,考试成绩上报区(市)教育局审核符合要求后,核发义务教育证书。
五、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义务教育巩固率
1.认真清理非在校生空挂学籍现象。学生转出,学校要及时告知家长办理学生变动手续。义务教育段学生超过一个月不在校,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情况,督促其返校,已转学的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及时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2.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首先由转出学校出具由
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转学证,接收学校盖章,持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主管局盖章,转出主管局盖章并上传信息,转入主管局为转入学生注册新学籍号。转出、转入学校要将转学证及回执分年度归档保存。
3.毕业年级最后一次学籍异动的时间定在第一学期结束前,每年一月中旬区(市)上报毕业年级学籍异动信息。
4.为有效控制学生辍学,将控辍列入初中升高中指标生分配的一个控制性因素。以入学人数、在校生人数为基数,以参加初中学业考试人数检测区(市)辍学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区(市)对学校素质教育考核。
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认真贯彻《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坚持依法招生。各区(市)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条例》,要把《条例》的精神实质贯穿到招生工作中,规范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招生入学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和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整体招生工作于7月25日前结束。各区(市)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按时为新生注册学籍,要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新生电子档案的注册工作必须于9月3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
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安排,依法实施。要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招生工作期间,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招生程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实行招生工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借招生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东招生咨询网(www.sdzs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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