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11月21日公告,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的成绩发布、分数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发布及查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试人员可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 查询考试成绩。同时,我办将通过邮寄方式给应试人员发送书面成绩通知单,邮寄地址以应试人员提供确认的通讯地址发送,考试成绩以加盖我办印章的书面成绩通知单为准。对于未收到成绩通知单的应试人员,可向我办电话咨询 二、分数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只针对试卷四或参加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我办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分数核查申请,并将申请分数核查人员信息汇总后上报司法部。分数核查结果由我办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分数核查只进行一次,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分数核查申请的方法和步骤: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 “成绩核查”栏目进行网上申请。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必须在11月27日至12月12日期间(双休日除外),持本人准考证、成绩通知单、成绩核查申请书复印件,到我办(本市吴兴路225号2308室)办理现场确认。凡超过分数核查申请规定期限的,我办不再受理。 (三)对于申请人已在网上提交申请,但因本人无法在申请规定期限内前来现场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必须提交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凡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360分)的应试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 资格申请的方法和步骤: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必须在12月1日至12月12日期间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资格申请”栏目进行网上申请。 (二)现场审验确认:网上申请后,申请人还必须经过现场审验确认。日期:12月15日(星期一)至12月21日(星期日);具体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期间双休日照常受理)。地点:本市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3楼华夏厅(近光大会展中心)。凡申请人网上未提交申请,现场不予受理审验确认。 (三)现场审验确认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由受理申请审验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2、身份证件(含军官证、士兵证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由受理申请审验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审验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凡提交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审验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 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特别提示 1、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上海考区异地报考的申请人,按照司法部规定,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但申请人必须在12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双休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单,到我办(本市吴兴路225号2308室)办理报名资料调转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手续。 2、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资格申请时,按照审验内地申请人的工作程序和办法进行申请。 为方便居住台湾岛内的成绩合格人员办理资格申请事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网上申请后,既可以直接前往我办确定的现场审验确认地点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将在台湾地区公证后的本人身份证件公证文本复印件,与上述其他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寄送至我办,不需要前往现场提交材料,待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审验机关再对申请人成绩通知单、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原件进行核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4、现场审验确认时,应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对于确因申请人出国在外或因病住院本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前来现场办理审验确认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除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所在国的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申请人出国在外证明或所在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除此对象外,其他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委托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