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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招聘“高峰” 大学生谨防合同“猫腻”
更新时间:2012-2-26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大学毕业生求职及用人单位“校园招聘”的高峰期。从往年的情况看,因严峻的就业形势压力,加上缺乏相关经验与知识,大学生们面对招聘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眼花缭乱,而一些用人单位却乘机以非劳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通过玩猫腻来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能给大学生们有所启示。
应聘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
【案例】 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来到欧阳萍所在的大学招聘文秘,欧阳萍觉得该工作很适合自己,遂根据招聘人员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内容包括其年龄、性别、爱好、专业、特长、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三天后,公司电话通知欧阳萍被录用了。5月15日,欧阳萍即正式进入公司上班。谁知仅过了两个月,因公司领导私下想用亲戚替换她,而要欧阳萍走人。欧阳萍认为公司并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愤然提起了诉讼。
【点评】 法院并没有判令公司留下欧阳萍,因为虽然有着应聘登记表,但公司与欧阳萍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应聘登记表只是公司为了了解欧阳萍情况的一种途径,也是欧阳萍根据要求对自己情况所作的报告,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双方虽具有录用与被录用的意愿,但应聘登记表并没有涉及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意味着彼此就权利、义务进行过磋商,更不等于公司与欧阳萍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了合意,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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