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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2-26


作者:xsc  来源:jyzd  发布时间:2009-12-18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了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促进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2010年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秀毕业生类别

    优秀毕业生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类。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推荐,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报学院审批,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二、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为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15%,中专毕业生为总数的6%。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范围内,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2%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历年年级思想品德评定特别是综合测评中居前30%(中专生为前10%),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一次以上(含一次)被授予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能够顺利拿到相应学位(根据我院《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截止目前,除尚未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外,已具备授予学位的其他条件并无受限情况的不少于全部推荐数额的80%);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条件及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切实保证评选质量。要参照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二级学院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布,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要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2、3),二级学院要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各二级学院在12月25日前将“2010年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4、5),连同评选工作报告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省级一式3份,校级一式2份打印在正反A4幅面上),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历年综合测评成绩及平均成绩(见附件6)等评选材料在签署二级学院党总支意见并盖章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查并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后,报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各二级学院将优秀毕业生电子版照片(横版)按省级和校级分开的形式,于12月28日前送交就业指导中心。

    (五)各二级学院在评选优秀毕业生过程中,要把此项评优工作与毕业生鉴定相结合,加强对广大毕业生的思想教育。评选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五、表彰和奖励

    (一)经审查批准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山东艺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学院将在毕业典礼时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审材料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二)对已评选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学院将取消其荣誉称号,退回证书。

    学院就业主管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确保其尽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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