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27号文件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教育水平作为学校体育的基本目标,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强化课外体育锻炼。通过考试的杠杆和导向作用,让学生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和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掌握1—2项运动技能,养成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实施初中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目的是引导学生上好每一节体育与健康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促进学生养成终生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促进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兴趣培养与技能提高相促进。
(二)渐进性原则。实施初中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是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教学的一次新的尝试。各市和学校应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初中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是初中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要求。考试要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结果公正。
三、考试内容与考试方式
初中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采用“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运动技能测试”方式进行。运动参与和体质健康测试是“过程性评价”,运动技能测试是“专项运动技能评价”。
(一)运动参与。由学校根据体育课程标准,制定学生体育课程学习及课外体育锻炼考核办法,在每学期末对学生体育课程出勤率、体育课程学习成绩、课间体育活动参与情况等进行评定或考核打分。
(二)体质健康测试。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在每学年上学期,采用统一的测试设备、统一的测试软件,通过集中测试、集中体检或体质达标运动会等方式,由学校或第三方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测试。测试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
(三)运动技能测试。依据体育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规定,对学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武术等项目中的1项运动技能进行测试。
场地器材、测试规则、评分标准由各市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相关项目比赛规则统一制定。
四、考试对象与时间
凡具有初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过程性评价”时间为初一、初二学年和初三上学期,具体评价时间由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确定。“运动技能测试”在初三下学期完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时间组织实施。运动技能测试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
五、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体育科目成绩以分数或等级呈现,记入学生中考成绩。计分或等级划定办法由各市自主确定,但必须包含运动参与、体质健康和运动技能测试3项测试成绩。以分数呈现的,体育科目总分值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10%。
运动参与、体质健康和运动技能测试3项测试成绩有1项不合格的,即体育科目成绩不合格。
在初中学段,参加县级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运动会和单项比赛,获得个人、团体项目前六名的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运动会和单项比赛的学生;获得三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均可给予免测运动技能并给予运动技能测试满分或优秀等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初中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是强化体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学生体质的重大举措。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市初中学生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并于2018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方案从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实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过程性评价和运动技能测试成绩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教学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初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授课时间,确保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加强体育课程教学改革,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堂教学内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满足学生体育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求,提高学生专项运动能力。
(三)建立结果公示与抽查制度。学校要在校内公布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和运动技能测试单项成绩和总成绩,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在公示相关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组织的学生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结果进行现场抽测,确保体育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公平、公正。
(四)明确免、缓考及其他特殊政策。对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因生理原因以及其他突发情况需要缓考的学生,应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明确的免考、缓考政策。